「台灣美容界教母」命喪醫美診所 高院判負責人、護理師賠361萬
2025-10-21/聯合報/記者王宏舜 台北即時報導
THE BODY SHOP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5年前至法漾診所接受醫美療程昏迷,急救70天不治,診所負責人傅仰曄、護理師林庭玉被依醫師法、偽造文書罪判刑;死者家屬求償,台北地院民事庭判兩人連帶賠償371萬5190元。傅與林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賠361萬5190元。
死者家屬起訴主張,傅仰曄、林庭玉都沒有醫師執照,2021年7月23日在診所對黃慧娟施行靜脈注射等侵入性醫療,黃婦休克、無呼吸心跳送醫,後來因缺氧性腦病變、呼吸衰竭等併發症,同年9月30日死亡。
黃慧娟的兒子懷疑,母親去診所接受肉毒桿菌治療,是傅和林女施作侵入性治療不當,才會昏迷、死亡,傅和林女卻辯稱僅施作一般保養、美容,黃婦是在換衣服時昏倒,療程還沒開始。
黃慧娟在加護病房的病歷記載,臉部有不明黑色點狀傷痕,可能與接受過侵入性治療有關,她去診所前幾天,曾和傅用微信討論「肉毒」,但沒約時間,家屬只知道她會去做醫美。
高院民事庭認為,林庭玉在119報案電話中稱有對黃慧娟進行醫美、臉部保養及IV(靜脈注射),且黃婦送醫後臉部有瘀血,醫師會診意見認有侵入性治療及外來物注射的可能,傅仰曄並於刑案自承曾為黃婦施打肉毒與埋線,可認兩人當日對黃婦施以侵入性醫療。
傅仰曄、林庭玉事後滅失原始病歷,並製作不實紀錄,高院認為構成證明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可認為死者家屬主張她們的違法醫療行為導致黃婦休克、死亡為真。至於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雖記載,黃婦疑因冠狀動脈路徑異常引發心因性休克,但黃婦的主治醫師及法醫均依專業判斷,認應排除心因性猝死的可能性,高院民事庭指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及證據法則不同,兩人過失致死罪嫌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高院刑事庭裁定駁回併案聲請,但無從憑此認定對兩人有利。
高院認為傅仰曄、林庭玉違法對黃慧娟做侵入性治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兩人雖抗辯黃婦也有過失,但高院不採,扣除未實際聘請看護人員的費用後,今改判賠361萬5190元。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