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變密醫醫美診所! 女子替人割雙眼皮、打玻尿酸4年
2026-04-12/中時新聞網/尹維源
桃園一名女子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長期在住處替民眾進行雙眼皮、玻尿酸隆鼻等醫療行為,時間長達4年,直到遭檢舉後才東窗事發。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女子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身分,仍反覆替不特定民眾施作侵入性醫療,已明顯危害公共醫療安全,依違反醫師法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女子小霏(化名)明知自己未取得我國合法醫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卻仍自2020年5月起至2024年5月21日遭查獲為止,長期在桃園某處住家內,替身分不詳民眾從事醫療行為。檢方查出,她提供的項目包括割雙眼皮、玻尿酸隆鼻等,已非一般美容保養範疇,而是涉及醫療專業判斷與身體侵入性處置。
案件源於民眾檢舉,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會同相關單位持搜索票前往搜索,當場查扣多項器材與物品,並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稽查紀錄、現場蒐證照片、臉書貼文及通訊軟體對話等資料,完整拼湊出其長期非法執業的事證。白女在警詢、偵訊及法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法院因此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指出,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認為,所謂「執行醫療業務」並非只看單一行為,而是以反覆、延續方式從事同類醫療處置;小霏持續在同一處所施作相同性質醫療行為,屬於法律上所稱的集合犯,雖有多次行為,仍以一罪評價。
法院審酌,小霏未具合法醫師資格,卻擅自為他人施行診療與醫美處置,不僅破壞國家對醫師專業制度的管理與信賴,也對接受施作民眾的身體健康形成潛在風險,甚至可能衍生感染、失敗或不可逆傷害,對公共醫療秩序影響不容小覷,因此依法量處有期徒刑8月。
不過,法官也考量小霏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認為經歷偵審程序後應已有警惕效果,宣告緩刑2年,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接受5場次法治教育,且必須在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若未履行且情節重大,檢方可依法聲請撤銷緩刑。
此外,法院也針對扣案器材宣告沒收,查扣的多項施作工具與相關物品均認定屬犯罪所用;至於小霏自承本案獲利約3萬4000元,屬犯罪所得,雖未全數扣案,仍依法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